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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各市、县(市、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要求,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称上网服务行业)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改善行业形象,促进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准入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一)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清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相关企业等附加的各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批条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限制;取消高校周边“红线图”、上网服务场所与高校距离及上网服务场所之间距离等各种布局限制条件;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限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凡符合设立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

(二)调整许可审批流程,实行“先照后证”管理

国家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上网服务场所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先照后证”制度进行广泛宣传,改变传统的上网服务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观念,将上网服务的许可制度和凭《许可证》方可经营的要求宣传到位。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和办证服务指南,由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时一并发放,方便群众办事。

工商部门在核发涉及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时,除了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外,还应将发照信息及时告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已运行“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证照联动监管平台)”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将本单位许可证管理工作纳入“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工商部门在并联审批平台将已发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相关信息定向推送给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登录平台主动认领,开展相关后续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作出准予或驳回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反馈给工商部门。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等材料,并具备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条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放《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为规范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执法监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线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文市【201428号)要求,全省上网服务场所许可业务均要通过平台审批,所有《许可证》通过平台打印并向社会公示。

上网服务场所筹建前,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申请行政指导,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拟设立的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指导

(三)鼓励多元化和连锁经营

鼓励上网服务场所丰富经营业态上网服务场所兼营其他服务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发展连锁经营,以连锁推动规范化经营管理,以连锁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连锁企业设立的认定,连锁规模、连锁方式由上网服务场所自主决定。

(四)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

经报文化部备案,现决定在江苏全省范围开展试点。试点期间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不做统一规定;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一)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上网服务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将管理试点与技术监管实施同步进行,确保降低准入门槛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执行。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严格执行上网服务场所设立时必须具备实施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条件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建设,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设。要重点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鼓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建共享视频监控系统。各地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许可审批工作中,要加强对涵盖经营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审核,凡不具备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条件的,不得核发《许可证》。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上网实名认证体系等安全管理技术手段。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在线监控,建立网络巡查、视频巡查制度,利用信息网络开展非现场监管,将传统市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结合,通过经营管理技术平台及时发现、梳理违规经营线索,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巡查,切实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发现场所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照《条例》依法处罚。

(二)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乡镇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照(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上网服务场所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对无证照上网服务场所查处取缔工作。文化、公安、电信主管等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场所,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取缔。对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阻碍文化、工商、电信主管等部门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无证照经营场所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工商、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告知并约定用户从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加强对安装服务人员的考核,对违规为无证上网服务场所安装宽带的要追究责任。对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无证照经营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按照省通信管理局通知要求,采取停止接入服务等措施。

()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巡查,重点查处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多次接纳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卡公号或他人身份证件以及接纳未成年人长时间连续上网等行为。要公布12318等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行业协会、上网服务企业及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举报。

()改善上网服务场所环境

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上网服务场所环境昏暗、脏乱差、违规吸烟等问题,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和行业形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营业环境脏乱差的上网服务场所台账,督导环境整治,确保上网服务场所敞亮、开放、整洁。要商请有关部门,主动将上网服务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纳入地方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违规用火用电、消防通道堆放杂物等安全问题的巡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未悬挂禁烟标志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对吸烟者要依照《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56条给予处罚。

(五)健全重点地区督查制度

省文化厅将根据视频监控平台巡查情况、实地暗访情况及举报平台提供的数据,不定期公布重点督办地区名单。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也要根据市场状况,层层公布重点督办地区名单,直到乡镇一级。对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的地区,省文化厅将通报批评;对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开展上网服务行业年度报告、年度集中核查和行业诚信管理工作,推动场所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各地工商部门要开展上网服务场所年度报告工作,并将年度报告信息共享给当地文化、公安等部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年度报告信息,结合上网服务场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年度集中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抄送或者通过平台推送当地工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示。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企业年度集中核查信息的共享机制。同时要扩大行业信用数据共享范围,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上网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被处罚,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集中核查的,要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要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上网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三、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既是提高行业经营效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改善行业形象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社会与行业良性互动、从根本上解决上网服务行业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转变思路,把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尊重、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创造性,为转型升级做好政策服务。

推动上网服务场所创新经营业态,提高管理水平。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发挥遍布城乡、靠近社区的优势,参与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提供多方面的网络文化服务,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提升上网服务行业形象,将上网服务场所纳入社会公众和基层组织的监管视线,努力把上网服务场所改造成为适合不同人群,兼具上网服务、社交休闲、竞技娱乐、电子课堂、远程服务、电子商务等功能,在文化消费中起积极引领作用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和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

与本文件要求、规定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工商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201529